(2016)桂032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梅嘉与李春晖、张征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嘉,李春晖,张征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嘉,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被执行人李春晖,女,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兴安县。。被执行人张征干,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城区朝阳路85号。。本院在执行刘梅嘉与李春晖、张征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