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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梅嘉与李春晖、张征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嘉,李春晖,张征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嘉,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被执行人李春晖,女,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兴安县。。被执行人张征干,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城区朝阳路85号。。本院在执行刘梅嘉与李春晖、张征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