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8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与方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方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8294号原告(反诉被告):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契丹花园B区1幢04013室。法定代表人牧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某,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方某: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方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宣判前,原告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回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撤回解除2011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承租合同书》和《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技术参数约定》,收回运营权及XXX号出租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解除2011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承租合同书》和《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技术参数约定》,收回运营权及XXX号出租车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林永生审判员张龙人民陪审员刘亚杰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高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