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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狄其高与韦乃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其高,韦乃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00-1号申请执行人狄其高,男,1941年12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韦乃梦,女,1994年7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狄其高与韦乃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民初字第008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狄其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字第18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狄其高发现被执行人韦乃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