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财产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财产刑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财产刑纠纷一案查明,对被执行人郭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刑初第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红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