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某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经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经字第182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某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两宜镇。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某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经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经字第182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一案中,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保险赔偿金8430614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695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大荔县两宜镇两宜村的土地、房产、冷库设备及办公设备予以查封。现已委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评估拍卖程序结束,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