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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侯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高某某、侯某某、王某(2016)陕0823民初84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月利率按10.8‰计算;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6.2‰计算);被执行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高某某应以其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某应以其与被执行人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75元,诉讼保全费500元,执行费3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248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