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安新与齐朝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新,齐朝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豫1329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新,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城郊乡张楼村*组。被执行人齐朝任,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歪子镇老庙村*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安新与被执行人齐朝任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安新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显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