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195号被执行人赵某,男,1968年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泉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某罚金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二六日
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