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执647号

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鹏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卫东、杨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鹏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卫东,杨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鹏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祁卫东。被执行人杨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桐楠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67614元,未执行标的为52676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国龙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斌

代理

审判员  杨志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