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史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特25号申请人史某。监护人史国欣,农民。申请人史某申请宣告余顺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史某于2016年6月15日,以其母亲余顺琴于2011年春季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余顺琴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余顺琴,女,1978年02月0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独树镇李洼村山头52号,身份证号码:××,于2011年春季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余顺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余顺琴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史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余顺琴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顺琴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冠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