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阮丽芬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来永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6民终129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丽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来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丽芬,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陈祥文、宁宇,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红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静、邱建勇,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来永强,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阮丽芬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丽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为3912.5元,由上诉人阮丽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志军审判员 郭东升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