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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峰与哈尔滨君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哈尔滨君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92年2月19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哈尔滨君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第二巴陵街17号海龙灯饰城四楼408A。法定代表人张黔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君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5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审判员  姜宗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