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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杰与被申请人章敏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保47号申请人张杰,男,住临澧县。被申请人章敏,女,住临澧县。申请人张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时案外人即张杰的父亲张明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澧县安福镇的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章敏在银行的所有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章敏在某保险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及红利予以冻结。三、对张明光位于临澧县安福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张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