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民终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李同合、孙联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同合,孙联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75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同合,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联庆,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主要负责人:刘玉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俊丰,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同合、孙联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同合、孙联庆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同合、孙联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同合、孙联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同合、孙联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同合、孙联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