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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广山、王永敏、宫树财与张丽相邻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山,王永敏,宫树财,张丽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994号原告赵广山,男,汉族,无职业。原告王永敏,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宫树财,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丽,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山、王永敏、宫树财与被告张丽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广山、王永敏、宫树财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