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胡文杰与赵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杰,赵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胡文杰。被执行人赵景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文杰于2016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因此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