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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威,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776号申请执行人陈威,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毕燕军,董事长。陈威与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威残疾赔偿金一百零九万五千零九十四;二、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威误工费五万零七百七十元、护理费五万零七百七十元元、营养费二万二千零五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二百五十元、住宿费五千一百五十三元、初装假肢食宿费一万四千四百元、初装假肢护理费八千四百元;三、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威残疾器具费四十二万五千七百零九元;四、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威交通费六千元、财产损失一千元;五、驳回原告陈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七千七百二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陈威负担一万零五百零四元(已交纳二十五元,剩余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四千五百零六元三角,由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威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5丰民初字第1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威系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陈威撤回对2015丰民初字第1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田硕宁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