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马某某,柳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樊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柳某某、杨某某、樊某某(2016)陕0823民初18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85.12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16.2‰计算,从2015年10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242元的利息(月利率按16.2‰计算,从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被执行人杨某某、柳某某、杨某某、樊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某负担。执行费10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罗支行的账号2710111101109000563222中有存款。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罗支行账号2710111101109000560989中有存款。被执行人樊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罗支行的账号2710111101109001121462中有存款。于2016年9月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罗支行的账号2710111101109000563222的全部存款。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罗支行账号2710111101109000560989的全部存款。被执行人樊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罗支行的账号2710111101109001121462的全部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822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