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李某某588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7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刘万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