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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连霞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连霞,睿邦富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748号申请执行人杨连霞,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睿邦富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南里九号楼一层103室。法定代表人王磊镔,总监。杨连霞与睿邦富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8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睿邦富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六月十日前一次性补偿杨连霞三万三千七百零五元一角九分(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赔偿金等);二、杨连霞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睿邦富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连霞因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连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864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连霞系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杨连霞撤回对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864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田硕宁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