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学连与吴秀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连,吴秀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2339号原告:张学连,女,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吴秀文,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张学连诉被告吴秀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连诉称:2016年7月,被告以原告家漏水及打水井时原告没有补交费用为由将其房屋内原告家的上水水阀关闭,致使原告家停水。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开通水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吴秀文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房产所在楼宇进行了供水改造(打井),在向原告收取打井费用时,原告因收费不合理拒绝缴纳剩余200.00元费用。2016年7月末,原告名下房产(黑石江北花园一期综合楼3层14号)的上水水阀被关闭,造成停水。原告房产水阀位于楼下被告吴秀文的房屋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名下房产停水,其水阀位于被告房屋内,可以推定系被告或被告允许他人将原告房产的上水水阀关闭所致,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开通水阀,恢复供水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虽主张,因停水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秀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原告张学连名下房产(黑石江北花园一期综合楼3层14号)的上水水阀开通;二、驳回原告张学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吴秀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