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56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百友,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