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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56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百友,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