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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伟、王喜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伟,王喜,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884号原告:陈宏伟,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王喜,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格兰云天小区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宏伟、王喜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宏伟、王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树敏窦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