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9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君乾与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君乾,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875号原告马君乾。委托代理人陈春喜、王怡斌,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范道农场(高塍镇桃园工业集中区)。诉讼代表人吴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马君乾与被告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君乾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马君乾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理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