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任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浩、黄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浩,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任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黄浩,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任丘市人。被执行人黄凯,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生,任丘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凯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凯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