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佟金与被执行人图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金,图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佟金,男,蒙古族,1972年2月12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图国华,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生,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佟金与被执行人图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195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图国华于2016年7月1日给付原告佟金本金2.5万元及利息5000元。一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剩余275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中,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工资及公积金进行冻结并扣划。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0702民初字19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