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文耀与刘木生、刘云亮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耀,刘木生,刘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耀,男,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木生,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云亮,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文耀与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文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向申请执行人吴文耀偿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8月2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向申请执行人吴文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的财��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恒丰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泉州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的车辆登���信息;(4)经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的工商登记信息;(5)经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的船舶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的失信行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木生、刘云亮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文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