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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谭咸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咸林,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454号申请执行人:谭咸林,男,194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20XXXX),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湖南东路1号202室。法定代表人丛亮,经理。本院在谭咸林与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谭咸林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咸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