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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凤香,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220号申请执行人柳凤香,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46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柳凤香与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凤香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凤香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