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24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成前,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市加格达奇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成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一处104平方米归原告所有。但双方离婚后,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手续,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手续。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无答辩发言。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离婚。离婚申请协议书财产分配中约定:“家中一切财产归女方和孩子所有,家人有大事超二千元以上由男方管,五年以后支付女方10万元,如不对现女方对他可起诉,房子地都归张某某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已经约定房屋归张某某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张某某将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房屋过户到原告张某某名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珍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