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昌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907号被执行人王昌华,××,农民。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昌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房产、车辆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刑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振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