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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赵树业与吴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业,吴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赵树业,男,194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吴占峰,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树业与被执行人吴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树业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