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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353号

申请人田桂芬与被执行人田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54年10月12日生,退休工人,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