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54年10月12日生,退休工人,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