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小珍、刘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小珍,刘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049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总行董事长。被告丁小珍。被告刘石华。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小珍、刘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