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穆峰安与黄芝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穆峰安,黄芝英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穆峰安(原审被告),汉族,农民。委托���理人潘保计,汉族,农民。系再审申请人叔父。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芝英(原审原告),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穆峰安因与被申请人黄芝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穆峰安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原告在被告家门前的水泥地路面村道上行走经过被告家门前时,被告家饲养的黑色看门犬突然扑向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一节证据不足,根本不能成立。2、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穆峰安在申请再审期间仅提供一份其代理人马群力与穆文平的谈话笔录,此笔录所证明的事情发生在原审审理之前,故此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再审申请人��峰安再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及事实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的成立,故再审申请人穆峰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穆峰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铁牛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