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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恢363号

贾庆国与胡晓海、骆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庆国,胡晓海,骆亚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贾庆国。委托代理人汪远起。被执行人胡晓海。被执行人骆亚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庆国与被执行人胡晓海、骆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庆国于2016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卞成山执行员  薛云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