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奋兰、何佳辉、何佳瑞、何建荣、薛兰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奋兰,何佳辉,何佳瑞,何建荣,薛兰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杨奋兰,女,生于1976年12月1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住榆阳区上郡路百货大院*号,系被害人何永平之妻。申请执行人何佳辉,男,生于2000年11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住榆阳区上郡路百货大院*号,系被害人何永平长子。申请执行人何佳瑞,男,生于2011年6月1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住榆阳区上郡路百货大院*号,系被害人何永平次子。申请执行人何建荣,男,生于1940年1月2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住榆林市佳县坑镇坑镇村**号,系被害人何永平之父。申请执行人薛兰焕,女,生于1945年1月2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住榆林市佳县坑镇坑镇村**号,系被害人何永平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新建南路贾盘石中巷24号。负责人黄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杨奋兰、何佳辉、何佳瑞、何建荣、薛兰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3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支公司应向杨奋兰、何佳辉、何佳瑞、何建荣、薛兰焕偿还赔偿款人民币753525.5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270元、执行费1009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53525.5元,并已兑现全部标的,申请执行人杨奋兰、何佳辉、何佳瑞、何建荣、薛兰焕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73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