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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邹锐,邹鑫,邹秦,张春丽,蔡宏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揭西县河婆街道温泉开发区三横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1760148-X。法定代表人何伟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佑南,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系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昊鑫,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系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莞市大岭山镇东纵路大岭村委会旁,营业执照:441900000429516。法定代表人邹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栋51楼5101。营业执照:440307104045572。法定代表人张春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贝丽路柏丽花园裙楼一楼109-112,营业执照:440301103597300。法定代表人邹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普宁市流沙龙苑新村6幢西三梯五楼西套,营业执照:445281000021625。法定代表人邹鑫,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栋51楼5103,营业执照:440301102842809。法定代表人邹鑫,���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邹锐,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邹鑫,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所:揭西县。被执行人邹秦,女,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所:揭西县。被执行人张春丽,女,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所:揭西县。被执行人蔡宏耀,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所:揭西县,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西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94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另行计算)及承担案件诉讼费257354.28元,被执行人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邹锐、邹鑫、邹秦、张春丽、蔡宏耀对前述借款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至今无履行。本院向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位于普宁市兰花广场地下二层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正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本院已发函给该院请求参与分配该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本案债权尚需等待分配实现。除此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的债权需待其他法院执行拍卖变现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后参与分配实现,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西法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许谋杰审判员  洪尚谦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