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陟县农村信用社与乔爱国、杨小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农村信用社,乔爱国,杨小二,李腊成,乔小应,张小宾,王菲菲,王新社,郭小明,李盘,张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042号申请人武陟县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乔爱国,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杨小二,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李腊成,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乔小应,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张小宾,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王菲菲,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王新社,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郭小明,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李盘,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张园园,地址武陟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