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秦福仁与秦建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仁,秦建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013号原告:秦福仁,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建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福仁与被告秦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福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福仁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福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秦福仁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