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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秦福仁与秦建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仁,秦建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013号原告:秦福仁,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建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福仁与被告秦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福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福仁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福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秦福仁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