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程计明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计明,杜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程计明,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杜毛平,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本院在执行程计明与杜毛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杜毛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毛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杜毛平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