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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程计明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计明,杜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程计明,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杜毛平,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本院在执行程计明与杜毛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杜毛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毛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杜毛平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