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孝彪与杨应书、杨勤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孝彪,杨应书,杨勤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3民初1225号原告:林孝彪,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灿生,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应书,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杨勤勉,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原告林孝彪与被告杨应书、杨勤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孝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应书、杨勤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孝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258727元,并偿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逾期贷款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前向原告购买鞋盒,至2015年9月29日止,共结欠原告货款298727元,后于2015年11月18日付还原告货款4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58727元。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杨应书、杨勤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孝彪与杨应书之间存在买卖鞋盒合同关系,杨应书于2015年9月29日结欠林孝彪货款298727元,于2015年11月18日付还林孝彪货款40000元。杨应书与杨勤勉系夫妻关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欠林孝彪上述货款。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林孝彪与被告杨应书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杨应书付还尚欠货款,有双方确认的欠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可予支持。被告杨应书、杨勤勉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勤勉应对被告杨应书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杨应书、杨勤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林孝彪要求被告杨应书、杨勤勉付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应书、杨勤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林孝彪货款258727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告杨应书、杨勤勉负担,被告杨应书、杨勤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婉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