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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诉罗德全、第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才,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2085号原告(互为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缐自文,该公司员工。被告(互为原告):罗德才,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友东,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该公司员工。原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德才、第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玲玲代理审判员  马翠萍人民陪审员  张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招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