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27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魏宝权,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王群英,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韩文江,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周慧娟,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魏玉霞,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王青,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曲秀梅,女,1958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王有才,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克东县支行与魏宝权、王群英、韩文江、周慧娟、魏玉霞、王青、曲秀梅、王有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巍
审判员 汤德忠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