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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菲菲因与被申请人李社国、张慧平、李留彦、田润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菲菲,李社国,张慧平,李留彦,田润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31号申请人赵菲菲,女,1980年1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社国,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张慧平,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李留彦,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田润娃,女,1947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赵菲菲因与被申请人李社国、张慧平、李留彦、田润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菲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社国、张慧平、李留彦、田润娃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社国、张慧平、李留彦、田润娃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