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厉汉林、刘长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厉汉林,刘长华,胡祥兵,张昌平,王大顺,冯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强涛,该××职员。被执行人:厉汉林,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刘长华,女,1959年7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胡祥兵,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昌平,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大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兴隆王集南街35号,身份证号码342322197212064230。被执行人:冯良玲,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厉汉林、刘长华、胡祥兵、张昌平、王大顺、冯良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对上述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不再要求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