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瑞林与林亚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林,林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林,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亚江,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刘瑞林与被执行人林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瑞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林亚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郑 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