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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六德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加雷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六德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加雷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117号原告:上海六德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环城路200号D2588。法定代表人:包志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心远,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加雷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工业园创新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六德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加雷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六德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六德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六德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六德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