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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嘉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嘉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重庆陆拾捌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766号原告:周嘉钰,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雷、曹金锋,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六支路1号附2号。负责人: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陆拾捌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华大道66号北城国际中心商业幢1-商业,组织机构代码59228183-7。法定代表人:李宗乾。原告周嘉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第三人重庆陆拾捌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周嘉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嘉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嘉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嘉钰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周 游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诗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