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翟龙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翟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被执行人翟龙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008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翟龙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龙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龙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翟龙华(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777955.5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